一、本次修正第六款,增訂第七款,原列第七款及第八款配合款次遞延,相關重點如下:
(一)第六款原規定:「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但已依法令辦理失登記者,不在此限」,本次修正但書規定限縮適用對象為「已依法令辦理失蹤 登記之支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領受人」,而排除「支領月撫慰金、年撫卹金之遺族領受人」之適用。
(二)實務上有領受人因涉案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在發監執行時逃亡國外或行踨不明而繼續請領其退休給與,爰增訂第七款規定「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者」應予暫停 發給月退休金等。
二、有關本案亦可至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index.htm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