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私校相關規定

敬愛的退休人員您好: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3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1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次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
本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職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職務:
一、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
二、由機關(構)或學校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本法第7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再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15條規定:
退休人員或遺族有本法所定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或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條件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或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

提醒您,如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再任情形,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107年度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2,000元),請主動通知學校辦理月退休金停發事宜,如經查核符合停發月退休金情形,則將依法通知繳回溢領之月退休金,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