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含差勤管理機制)表
北科大人事室109.3.16製表
介入措施 |
強制隔離 |
居家隔離 |
居家檢疫 |
自主健康管理 |
對象 |
對象1.確定病例 對象2.疑似病例 |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
具中港澳、南韓、伊朗、歐州申根國家、 英國、愛爾蘭、杜拜旅遊史者 |
對象1.申請赴港澳獲准者 對象2.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對象3.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對象4.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 |
負責單位 |
衛生主管機關 |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
衛生主管機關 |
方式 |
醫院隔離 或在家等結果期間 |
居家隔離14日 主動監測1天2次 |
居家檢疫14日 主動監測1天1-2次 |
自主健康管理14日 |
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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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
◆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強制安置。 |
◆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此症狀。返家後亦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其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 對象3︰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
假別 |
公假 |
防疫隔離假 |
防疫隔離假 |
因公出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非因公出國-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證明文件 |
隔離通知書 |
居家隔離通知書 |
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
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 |
備註 |
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5日快訊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3月16日「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第三級警告︰中港澳、南韓、義大利(歐洲申根國家)、伊朗; 109年3月17日起,歐洲申根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英國、愛爾蘭、杜拜(含轉機)提升至第三級,臺灣時間自109年3月14日14時以後登機返國者,列入居家檢疫14天。 第二級警示︰日本、新加坡、巴林、科威特、埃及、美國(華盛頓州、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 第一級注意︰泰國、美國(除華盛頓州、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外其他州)及全球未列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的國家。 2.教育部109年3月13日函,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自主健康管理對象,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3.防疫隔離假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員工申請防疫隔離假,學校不得拒絕。 4.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得請防疫隔離假,須檢附足資證明 家屬受隔離(檢疫)、生活不能自理及身分關係之必要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5日更新資料及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示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