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因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事宜延長工作時間通報事宜

有關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因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事宜延長工作時間通報事宜:

1.依教育部109年3月31日書函轉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字第1090130295號函,有關勞動部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政府機關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進行防疫工作,如有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必要,得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

2.復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3.另依同法第40條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因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事宜延長工作時間(平日加班超過4小時及勞工假期出勤加班),請於加班事由發生翌日中午12時前填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業務資訊系統-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或延長工時通報-通報勞工名冊」,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辦理申報事宜。(已於109年4月13日以小郵差公告轉知)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業務資訊系統-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或延長工時通報-通報勞工名冊」按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