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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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