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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修正發布案

教育部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修正發布案

本次修正,係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一次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訓期計算事宜,爰於第二十五條增訂應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之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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