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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3年度各醫院辦理「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 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及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 以上主管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一覽表各1份

檢送113年度各醫院辦理「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 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及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 以上主管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一覽表各1份

一、查「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復查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修正核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補助類別為第一類人員者,每年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以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為限。

二、經彙整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等級且有意願辦理113年度前開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健康檢查之受檢醫院檢查項目、收費標準(按:收費標準逾16,000元之數額,由個人自行負擔)等資料,提供是類人員參考;至未列在旨揭一覽表中,但有意願辦理檢查之合格醫療機構,可由各機關自行接洽,並由是類人員自行選擇。

三、又為鼓勵中高階主管人員加強維護身心健康,經調查旨揭一覽表所列醫療機構,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外,均同意提供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含代理人員)自費參加。

 

詳細情形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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