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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行政院、考試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行政院、考試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1、自113年度起之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
(1)111年6月30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作業時程:
自113年4月1日起,按調增4%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並補發113年度先前月份調增4%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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