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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含差勤管理機制)表 (1090317版)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含差勤管理機制)表 (1090317版)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含差勤管理機制)表

    北科大人事室109.3.17製表

介入措施

強制隔離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對象1.確定病例

對象2.疑似病例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具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旅遊史者

對象1.申請赴港澳獲准者

對象2.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對象3.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對象4.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第一級第二級國家返國者

負責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醫院隔離或在家

等結果期間

居家隔離14

主動監測1天2

居家檢疫14

主動監測1天1-2

自主健康管理14

配合事項

  • 確定病例︰應實施強制隔離期間。
  • 疑似病例︰經醫療機構通報後,在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或在家等結果期間(通報定義︰依疫情指揮中心更動內容為準)。

◆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

◆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強制安置。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外科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此症狀。返家後亦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其他人交談時應保持適當距離。

對象3︰採檢後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暫勿至醫療院所上班。

假別

公假

防疫隔離假

防疫隔離假

因公出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非因公出國-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證明文件

隔離通知書

居家隔離通知書

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

備註

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6日快訊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3月17日「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第三級警告︰

(1)中港澳、南韓、義大利(歐洲申根國家)、伊朗;

(2)109年3月17日起0時起,歐13國、中東15國與1地區、北非5國及中亞9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塞爾維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蒙特內哥羅、科索沃、克羅埃西亞、阿爾巴尼亞、北馬其頓、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卡達、阿曼、葉門、科威特、巴林、約旦、黎巴嫩、敘利亞、伊拉克、以色列、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地區、埃及、利比亞、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摩洛哥、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土庫曼、烏茲別克及蒙古,自上述國家及地區入境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

(3歐洲申根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英國、愛爾蘭、杜拜(含轉機),臺灣時間自109年3月14日14時以後登機返國者,列入居家檢疫14天。

第二級警示︰日本、新加坡、美國(華盛頓州、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

第一級注意︰全球未列入第二級及第三級之國家與地區皆為第一級。

2.教育部109年3月13日函,自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自主健康管理對象,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3.防疫隔離假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員工申請防疫隔離假,學校不得拒絕。

4.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得請防疫隔離假,須檢附足資證明

  家屬受隔離(檢疫)、生活不能自理及身分關係之必要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6日更新資料及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示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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